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组织以其创造性的行动和对社会卓有成效的贡献,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与政府、企业建立起新的联系。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作调节、民间主动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开始呈现在人们面前。
20多年来,民间组织经历了从发展停滞到快速发展、从盲目到自觉、从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民间组织的成长和对社会的贡献,已被政府和公众普遍接受。实践证明,民间组织在关怀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社会服务,建设社会信任体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民间组织发展,这已是共识,但民间组织能否发展,关键在于政府。我们的一些官员不了解民间组织及其运作方式,片面认为民间活动是非主流的东西,反映社会诉求有损政府形象,仍然留恋并维护以政府强势覆盖所有社会事务的做法。
这种观念无疑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大潮,不利于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力量,甚至会将弱小的民间生命扼杀。应该说,中国民间组织发育的时间还很短,自身确实存在着各种问题,但是民间组织的主流是积极的,这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此,帮助民间组织发育,创造有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环境,促进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责无旁贷。
给予民间组织政策鼓励和支持,是政府的主要手段。给予民间组织免税政策已经提上日程,政府购买服务也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好方法。比如香港政府通过向民间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这种方式将本来由政府直接拨付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民间组织,由民间组织履行社会服务的功能。其中的好处至少有以下四点:一是政府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促进职能转变;二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务公开透明,制约部门利益膨胀,避免滋生腐败;三是“转移支付”的过程,实质上是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过程,可以极大地促进民间组织提升工作质量;四是促进一批支持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发育,包括能力建设、组织评估、专业人才市场、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等,从而完成民间组织的社会职能分工,形成一个完善的民间组织运行体系。目前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运作的农村扶贫款、社会救济款、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等,都可以尝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资金效益更优化。
另外,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是“双重管理”,也就是“归口管理,双重负责”。法律制度规定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法律制度同时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在现实中带来的问题是,相当一批民间组织因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作“婆婆”,它们或不能登记,或只好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从而被剥夺“非营利性”的合法权利;决策主体交叉引起职权混乱,理事会拥有法定决策权,但政府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又不能权责分离,导致决策权名实不符,给组织治理带来难以逾越的障碍;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难以体现政府的超越性,增加了保护部门利益的可能,而偏离服务公共利益的公正立场。
再者,政府应积极与民间组织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弱势者的利益表达与诉求,往往缺乏有效的途径,以致有些人采取极端行动来维护自身权利。由于民间组织的使命和特性决定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价值取向,所以弱势群体的声音和诉求,往往通过民间组织反映表达出来。
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协商对话机制,可以真实地反映弱势群体的要求;可以协调不同利益关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也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种种误解,增加相互信任。协商对话,需要参与者相互尊重、平等、客观、包容,需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需要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对话的有效性,使民间的声音能够通过正常渠道顺畅地表达出来。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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