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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爱协会章程

作者:关爱协会    (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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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爱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珠海市关爱协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Care and Compassion Society缩写为:ZHCC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珠海市企业界、金融界、文化界、医学界、心理学界、法律界、教育界、新闻界及其他社会各界有志于献身关爱公众健康、关爱家庭幸福、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等社会公益及有志于从事社会关爱活动的法人、组织及热心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人文精神,关爱生命,关爱健康,关心弱势群体,关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群众,参与关爱活动,研究关爱理论,建设关爱工程,推动关爱事业不断进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协调发展。

我们的口号:构建爱的珠海,温暖爱的珠海。

我们的会徽:是一对团结的爱心组合,表达了团结互助的关爱主题;充分展示了人与人之间只有互相帮助、互相关爱,才能使社会和谐繁荣、未来才会更加美好。

第四条   本协会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接受珠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 珠海市香洲健民路147号广东大沿海出版大厦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络和组织社会相关各界,研究关爱理论,制定关爱措施,组织各类社会关爱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珠海的社会实际,不断探索和研究关爱理论,制订出关爱工作的近期和远期的工作目标和具体做法。

(二)举办有关关爱生命、健康的报告、讲座、展览等;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咨询工作;编写相关的论文、书籍、音像作品等。

(三)揭露、抵制危害生命、危害健康、危害家庭的不良社会活动。提倡科学的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反对愚昧迷信活动。

(四)适当组织倾情关爱活动,让关爱的人和被关爱的人均受到爱心熏陶,以此推动和促进关爱事业的发展。

(五)为受到精神控制伤害的个人、家庭等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身心健康咨询服务、社会协调和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发现和总结社会困难群体现状和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向党政机关、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全省、全国群众性的关爱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民间关爱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有关团体或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遵守本会宗旨,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本市的合法公民、组织机构。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1
、 有独立稳定的合法组织机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积极热心关爱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司;
2
、 其他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有关,依法登记的慈善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3、 团体会员应指定人员代表单位参加协会的工作。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
、 热心社会公益活动;
2
、 尽自己所能为慈善公益事业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须经本会两名正式会员介绍和推荐,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填写入会申请表,缴纳入会会费,接受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

(三)团体会员须经本会两名常务理事推荐,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机构向已被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发给团体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理事会成员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罢免动议;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有权向协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三)关心协会建设,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关心社会和谐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间应团结互助,关心彼此的健康,协助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两年不缴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分别为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进行届中调整会长、秘书长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团体会员中,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进行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以上职务的,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经理事会审核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及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个别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例外),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经社团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聘用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保险金,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结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珠海民营企业的有关模式从本协会的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统计、审计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922日珠海市关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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