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法 到 灾 区
珠海市关爱协会关于发起成立“汶川地震灾区法律援助志愿团”的倡议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群众感受到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最高院的通知对于稳定灾区社会秩序、保障灾区重建工作及灾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疑将取到“定心丸”的作用,但是,这种以打击违法犯罪和惩治贪污腐败的刑法上的救济,并不能解决灾区因地震而导致的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民事法律问题,也不能解决灾区重建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种种有关物权、债权的民事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灾区而言,法律救济应该是远远不止于打击违法犯罪,更多的将会是对于因地震造成的财产遗失、人员伤亡而引发人们的物权、债权等的保护及相关纠纷的解决。比如地震引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银行存贷款问题、无主物和遗失物问题、意外灭失标的物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的问题、孤儿的收养问题等等。这些民事法律问题牵涉面广、性质复杂,既需要司法机关提供简便和周全的司法服务,也需要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行动起来,向灾区和灾区人民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
为此,珠海市关爱协会发起成立“汶川地震灾区法律援助志愿团”的倡议,招募律师志愿者及法律工作志愿者,送法到灾区,为灾区和灾区人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与法律帮助。
成立后的珠海市关爱协会“汶川地震灾区法律援助志愿团”的工作任务是:研究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送法到灾区,为灾区和灾区人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与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志愿团”正式成立后,将开展如下几项具体工作:
1、向在珠海医院就医的灾区伤员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到医院慰问并向他们派发法律援助卡,方便他们与“法律援助志愿团”成员联系。
2、在珠海市关爱协会设立法律援助热线,为在珠海的川籍务工人员提供法
律咨询。
3、与灾区救灾指挥部联络,研究是否需要派出法律工作志愿者进驻灾区提供法律援助。
4、搜集、研究国内外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的案例,向灾区救灾指挥部及灾区政府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及建议。
日前,珠海市关爱协会已经授权协会法律专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志愿团”的组建。
珠海市关爱协会“汶川地震灾区法律援助志愿团”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健民路147号广东大沿海出版大厦410室,联系人及电话:崔云秘书长(2651220,13928071393),林叔权律师(13926929635)。请有意者电话联系。
珠海市关爱协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珠海关爱协会募法援志愿者
2008年05月29日《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杨亮)地毁了,人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遗失物、无主物如何处置?一系列诸如灾后重建的法律问题开始浮现。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昨天致电本报记者,受本报昨天A2版一篇题为《灾区迫切需要法律救济》的评论的触动,联合市关爱协会发起成立了汶川地震灾区法律志愿者团,旨在为在珠海的灾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林叔权昨天主动致电本报记者称,因为处在后方,只能通过捐款的方式对灾区表达爱心,读本报评论后深受触动,马上联合市关爱协会成立了一个汶川地震灾区法律援助团,为在珠海的灾区务工人员就灾后重建涉及的土地、房产、继承、收养等各种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林叔权还表示,若征得灾区指挥部同意,还会向灾区派驻志愿者,在当地设置法律援助点。
市关爱协会昨天为此向全社会招募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联系地址:香洲健民路147号广东大沿海出版大厦410室。联系人:崔云(2651220,13928071393)林叔权(13926929635)。灾区群众亦可拨打上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灾区迫切需要法律救济
2008-05-2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杨涛
当我们从废墟中站起准备重建家园的时候,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已经灭失的房屋,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地毁了,人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遗失物、无主物如何处置……(《法制日报》5月27日)
灾区百废待兴,由于地震的影响,一些重灾区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秩序受到干扰,一些灾区出现了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现象,一些管理者也趁机挪用救灾款物。因此,我们目前对于灾区的法律救济重点在打击这些违法犯罪和惩治贪污腐败,也就是说主要提供的是刑法上的救济。
然而,对于灾区来说,法律救济远远不止于打击违法犯罪,更多的是在灾后对于因为地震造成的财产的遗失,人员伤亡,而引发人们的物权、债权等的保护,引发的利益在人们之间重新调整。比如地震引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银行存贷款的问题,无主物和遗失物的问题,意外灭失标的物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的问题,孤儿的收养问题等等。这些民事、行政上的法律问题,其牵涉面广、性质之复杂,比刑法上的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
给灾区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救济,首先在于国家应当针对因为灾害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变更一些无法在灾区适用的法律条款,救济灾民的权利。在这方面,中国银监会作出了榜样,5月23日,银监会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类似的问题其实还很多,比如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国家另建新城时,是否可以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呢?
面对着灾区大量的遗失物、无主物,国家也应当组织临时机构来专门负责收集,分门别类进行管理。银行对于已经失踪或者死亡的储户,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来寻找他们的继承人。类似的,比如城市小区的房屋倒塌,原土地上使用如何归属和重新登记,也需要房地产部门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服务。
司法机关应当尽快提供简便和周全的司法服务。许多灾民已经一无所有,司法机关应当考虑为他们减免诉讼费;面对着大量的诉讼,司法应当利用简易程序等多种方式,尽快审理案件;一些灾民交通不便,司法机关不妨采取巡回法庭等形式,就地办案,帮助灾民进行调解和解决纠纷。
律师、法学教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也应当行动起来。目前,在灾区已有大批志愿者进入,包括医生、工程师,也包括心理辅导专家,但是法律工作者的身影却很少见。一句话,法律的救济应当与重建所需的物资同时到达灾区,送到灾民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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