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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准备

作者:林叔权    新闻来源:林叔权供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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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读:

 

1   不能再留一手了!

劳动合同及变更的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一份

2、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例如: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条款;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社会保险条款;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3、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第一,取消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纪律将是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事项,无须由单个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况,企业都不得再约定违约金。

4、多处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

同工同酬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同等地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实际上是赋予了劳动者一柄维权利剑,是劳动合同法法定的公平原则的一种延伸。

但是同工同酬原则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独创。

——宪法规定。

同工同酬原则,最早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虽然这里只是规定了男性和女性劳动者之间应当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但它却是劳动法律系统规定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基石。

——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是在工资分配过程中的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应用。在这里,不是单纯强调男女间的同工同酬,而是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

——部门规章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这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我国打破"铁饭碗",在全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合同制劳动者与固定工的待遇问题上该原则的具体应用。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更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这也是在上述时期,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对临时工与固定工平等享有的权利方面同工同酬原则更广泛的应用。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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