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6个月,较长的试用期有利于企业掌握主动,充分考察劳动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充分的解约时间。
同时,如果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2、用工单位要防止两种风险。
其一,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是,时隔数月或者数年,劳动者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者的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变更和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能变更和解除的"死合同"。
第一,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二,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三, 可以因法定事由解除。
法定事由: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种)、第四十条(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第四十一条(法定裁员)规定的情形。
2、法定解除事由与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其他特别规定。
四、关于试用期制度
法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
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严格规定。
1、严格限定试用期的期限。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提示:
——对淡、旺季明显的加工型企业冲击大。
淡、旺季明显的加工型企业,如果劳动合同期少于三个月或者约定以生产完成某批货物订单为止,则不能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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