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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不可回避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清理劳动关系。
如果不及时理清劳动关系,到2008年会出现很多问题。之前劳动法的很多规定是很模糊的,《劳动合同法》有很多新的规定,所以现在就要开始着手理清理顺劳动关系。
比如,有员工担心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如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于是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这样的员工,就需要说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这项规定,除了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之外。他们知道后,就愿意签了。否则,不签的后果还是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3、《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
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要采取书面形式。
当劳动者拒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
三、关于劳动合同期限
法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二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1、《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有了明确的指向--以无固定期限为常态、以固定期限为特殊。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合同自动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扩大《劳动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其中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违纪违法情况,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应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严重。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示:
1、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不"划算"。
建议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把首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设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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