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法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延伸,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合理)
——及时修订规章制度时保留证据
——修订规章制度时保留证据
《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工具、方法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
(一)、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法》,首先必须梳理、检查、重新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
如果不作梳理、检查、重新修订,一些规章制度将因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要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条件:
1、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2、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 已向劳动者公示
4、 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
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提示
用人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实践中,一些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有的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有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外,还应合理。
一些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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