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服务期不等于卖身契。
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过于简单。
首先,购房补助等附加条件目前已经成为人才引进的重要条件,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如果劳动者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有服务期。
其次,服务期已经出现过长的现象,有的高达15-20年,这样的合同无异于卖身契。因此服务期应该有所限制。
2、惩罚性违约金不利于劳动力的市场配置。
实践中往往存在违约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惩罚性违约金不利于劳动力的市场配置。因此违约金应该限于实际费用支出。
有学者建议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以及提供一次性购房补助等附加条件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服务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费用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得超过8年。"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缺乏下限、违约金缺乏上限。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缺乏下限、违约金缺乏上限。
有学者建议应补充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相应期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的40%;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两年计算。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4、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确定"负有保密义务德劳动者"的范围,以确定签约主体;
B、要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层次(区分核心商业秘密、一级或者二级商业秘密),并制定有效的保密措施,形成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七、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金
法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法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通知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无效情形)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法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珠海市关爱协会:www.zhlove.org.cn